金管會出手 銀行銷售TRF 佣金將揭露

金管會出手,嚴格控管銀行銷售外匯衍生性商品。圖為銀行櫃檯。資料照片

嚴格管理
【廖珮君╱台北報導】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外匯)重創中小企業戶,在立委強力關切下,金管會第3波出手,擬祭出3大新控管措施,包括各銀行須向企業戶揭露銷售TRF的佣金,等於銀行賺多少將全都露。此舉可提升資訊透明度,讓銀行可能不敢再「明目張膽」賺太多佣金,賺頭可能會變少。


其次,1年期以下等TRF商品,將增收2%的期初保證金,此舉將讓企業戶避險成本增加;最後是,銀行核給客戶非避險交易額度,須以淨值為限,這2項各銀行反彈聲浪大。

銀行業憂削弱競爭力

銀行主管說,金管會對TRF的緊箍咒,從2014年開始,連續3年一波接一波,金管會主委李瑞倉日前表示,要求各銀行要妥適解決TRF糾紛,否則他將一一找董事長和總經理喝咖啡,幾乎已「掐死」國內衍生性商品市場,已讓企業戶資金外移到新加坡、香港等海外市場,更大幅削弱國銀在國際金融市場競爭力。
金管會去年底由銀行局邀集央行、美國商會暨歐洲商務協會及各銀行代表,研擬「強化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控管措施」,包括拋補交易管理原則、1年期以下且隱含賣出選擇權的匯率類商品強化管理措施及強化銀行揭露等。
TRF商品是國外上手銀行設計,透過國內銀行銷售給客戶,銀行則從中賺取佣金收入。目前國銀都是向上手銀行,賺取一筆「固定金額」的佣金。
因這類「賣出選擇權」的商品,企業戶賣出「權利」時,銀行得先給付一筆「權利金」給企業戶,做為履行未來義務的收益;但現況是,銀行將這「權利」拋給上手銀行時,上手銀行給了銀行一筆權利金,但銀行卻沒將權利金轉給客戶。

沒將權利金轉給客戶

例如一筆1億元的交易,A銀行已向國外銀行賺了2000萬權利金,但卻只給客戶1000萬元,甚至不給權利金,等於銀行淨賺2000萬。
金管會參考香港和美國規定,要求銀行須在交易契約上,揭露銷售利潤率上限,可採銷售利潤佔總名目本金的百比率,或是等值方式向客戶揭露。這項已在上周銀行公會理監事會通過。

修改高風險商品定義

其次,金管會要求修改「高風險商品」定義,將隱含賣出選擇權的匯率類衍生性商品全部納入,不再區分商品期限,並要求1年內的商品,全得預收2%保證金。
最後則要求各銀行核給客戶「非避險」的交易額度,須以客戶淨值為限。據透露,這2項銀行均強力反彈,銀行公會也擬具說帖,希望金管會從長計議。
銀行主管說,若要把企業戶的「非避險」交易額度,限該企業戶的淨值,等同於要銀行去區分「避險」和「非避險」額度,各國均未有此「區分額度管理」的原則。
銀行公會建議,若一定要區分額度,須有配套措施,如排除上市櫃公司、高淨值法人,並明訂「避險」定義,且如中小企業戶,則可透過增提客戶擔保品,或關係企業的連帶保證以增加交易額度。

金管會3波嚴管TRF概況

★2014年 7月~2015年
◎複雜型高風險商品,限專業客戶和避險目的的一般客戶
◎銷售套利TRF交易,須設有擔保品徵提機制
◎客戶衍生性商品交易額度和動支情況納入聯徵查詢
◎明定商品交易損失上限
◎須向客戶揭露最大損失金額
★2015年 2月~2016年1月
◎提高專業法人戶資格條件:從總資產5000萬提高到1億元
◎再降商品交易損失上限
◎限制商品期限為1年,禁賣2年期TRF
◎銀行須向客戶收期初保證金、建立客戶額度控管機制
★*2016年底~ 2017年5月
◎銀行銷售TRF等複雜衍生性商品佣金須向客戶揭露
◎匯率類且隱含賣出選擇權衍生性商品,1年期以下收2%期初保證金
◎銀行核給客戶「非避險」類交易額度,限以客戶淨值為限
註:*銀行公會僅通過「揭露佣金」一項
資料來源: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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