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團籲颱風假入法 勞動部:可不出勤

颱風來襲,許多勞工仍要冒雨上班,勞團呼籲將颱風假入法。(photo by醒報資料庫)

【台灣醒報記者楊蕓台北報導】強颱瑪莉亞來襲前,勞團10日前往百貨公司抗議,要求儘速將「颱風假」入法,並視為「有薪假」。對此,勞動部表示,有關颱風假出勤目前已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中規定,若遇到颱風假,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也可不給薪,「但不得視為曠職或強迫勞工補班,違者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颱風假出勤目前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中規範,但僅屬行政指導的「建議」性質,沒有強制力。也就是說,勞工如果因為颱風不出勤上班,雇主可以不給當天薪資;若勞工為了薪水或雇主要求而冒險上班,雇主也不一定要多給薪水或交通補助。

目前颱風假屬「無薪假」,去年朝野立委曾提案增訂「勞基法」第40條之一,將「颱風假」入法視為「有薪天災假」,但當時勞動部以各行各業的工作型態不一、部分職業具有特殊性為由否決,颱風天無法停止工作,使颱風假入法議題卡關至今。

為此,專櫃暨銷售人員工會10日前往SOGO百貨公司前抗議,除了要求百貨業者不該在颱風天強迫專櫃人員出勤,也呼籲政府盡速完成「防災假」立法。工會主張,勞工因災害停止上班,雇主不得扣發薪資及併入任何假別計算,「災害期間出勤之勞工,雇主應給付雙倍工資。」

勞動部重申,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已宣布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出勤;未出勤的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處分,違者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若勞工應雇主要求勉強出勤,雇主除應照給當日工資外,也宜再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等其他必要協助。」勞動部強調,雇主要求勞工出勤,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發生職業災害而造成傷害、疾病或殘廢,雇主須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付員工職業災害補償費用,勞工在職業災害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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