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越多越划算? 掌握4個精打細算的報稅眉角

▲▼報稅,綜合所得稅,個人所得 ( 圖 / 記者張一中攝 )

▲報稅前可概略計算自己是否為免申報族。(圖/記者張一中攝)

文/今周刊

幾年前,小王在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扶養親屬共13人,免稅額扣除達100多萬元,但其中有7人遭到國稅局打臉,否准列報;小王心有不服,便針對其中4人提出複查;究竟是什麼樣的情況,讓小王與國稅局認知產生歧異,又如何列報扶養親屬,對國稅局而言才算是合理?

先看小王以為「列報有理」的這4人,分別是姪子(哥哥的小孩),及叔叔、嬸嬸與堂弟。「哥哥與嫂嫂已經離婚,且哥哥有簽切結書,可證明小孩是由我來扶養。」小王這樣主張,另外在叔叔、嬸嬸及堂弟部分,他不但也有扶養切結書,更出具匯款給這3人的證明,他不明白為何不被採納。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會計師林志翔表示,增列扶養親屬、每多申報1人,即可享有8萬8千元免稅額,扶養年滿70歲以上的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度更高、可扣除13萬2千元,被一般人視為「合法節稅」最直接、也最容易的途徑。但,在此之前先搞懂國稅局認定的扶養標準,恐怕才是首要功課。

眉角一:不同戶籍 易被打臉

「同居一家、扶養事實、扶養義務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及其他法定文件,如付款證明及父母切結書,是國稅局認定的扶養標準。」林志翔解釋,以小王這個案例來看,他雖拿出切結書、付款證明,但因不符合「同居一家」及「扶養義務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要件,自然遭國稅局否決。

所謂「同居一家」,並非「住在一起」而已,而是要「同戶籍」,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家長與家屬關係;且扶養義務也有優先順序規定,除非順序先者無法扶養,後者才能依序「遞補」,否則僅憑切結書或其他文件就申報扶養,國稅局就難放行。

以小王的姪子為例,他雖將其帶回家照顧,但可能因姪子戶籍並未遷入,無法證明小王與姪子之間有家長、家屬關係,進而有扶養事實,因此不被採信;「另外,小王的哥哥、也就是姪子的爸爸,才是負扶養義務優先人;再依哥哥的所得及財產證明,確認他有扶養能力,小王並非扶養義務人,容易被否決。」林志翔說。

他解釋,依據《民法》 規定,只有「直系血親」、「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兄弟姊妹」、「家長家屬」其相互之間有扶養義務。且當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優先順序應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小孩扶養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扶養小孩)、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與女婿、夫妻之父母。

換言之,小王與叔叔、嬸嬸及堂弟,並無「互負扶養義務」親屬關係,除非這3人與小王屬同一戶籍,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家長、家屬關係,且不能維持生活、或無謀生能力,才能理直氣壯地申報扶養,但這與國稅局查核結果有很大差距

眉角二:扶養順位 查核重點

事實上,國稅局查出叔叔、嬸嬸及堂弟當年度雖無所得,但名下仍有房屋、建地及田地等財產,3人具謀生能力,彼此之間應有互負扶養的義務及能力;再來,叔叔、嬸嬸還有6名女兒、也就是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不但都具有扶養能力,且過去年度也都有申報扶養父母的事實。加上小王提出的匯款證明,根本不在報稅年度,法院裁決結果,認定此不足以作為扶養證據。

想藉由「申報扶養」來節稅,就要先釐清相關規定;「一般而言,符合共同生活要件,較能說明扶養事實。若不屬同一戶籍,又不具扶養義務,且受扶養人還有謀生能力,列報扶養前就要三思,節稅效果有限。」林志翔提醒,尤其匯款時間是否在報稅年度,常是國稅局審核項目,千萬別以為有匯款證明就好。

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補充,除不同戶籍、無扶養義務,易被盯上外,過去被國稅局「擋下」的案例還包括:哥哥扶養妹妹(按順位應由父母扶養)、孫子扶養阿公(按順位應由爸爸、叔伯或姑姑扶養);若是手足間搶著申報扶養,那就是「先報先贏」。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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