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不修銀行法 「一行為一罰」遙遙無期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圖/記者戴瑞瑤攝)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立委質疑,目前金融法規「一罪一罰」無法給銀行警惕,建議改為「一行為一罰」。但銀行局舉日前Uber爭議為例,交通部對司機開罰,每載一個乘客就罰一次,最後經高等法院認定,認為司機載客是一個反覆跟持續性的行為,所以應該視為同一個行為開罰,而不是「一行為一罰」。金管會參考委外研究報告,傾向不修改法規。

日前金管會委託金融研研訓院招標,請世新大學法律系研究「一行為一罰」,也就是當銀行違法銷售時,會拆成數個「行為」來究責,例如:銀行不當銷售TRF,拆開成業務人員管理、TMU政策與作業規範程序失誤、未做好客戶適合度評估作業、未做到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等各「行為」開罰。

7月底,研究報告出爐,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依照研究報告的結果,認為只要是繼續性、持續性的行為就算是一個行為,像TRF銷售,從申請、核給、交易監控,就是整個持續性行為。若依照報告,依照現行金融法處理TRF缺失是沒有問題的,所以這部分傾向不會再調整,目前銀行法最高罰款還是1000萬。美國對於銀行內部作業違反規定,也不會各別作裁罰,會整體一起罰。

不過,莊琇媛表示,目前還只是研究報告的結果出爐,一切都還要再研擬。她也透露,金管會主委李瑞倉還沒看過,還未是最終定案。金管會主任秘書邱淑貞則表示,依照現在銀行法,若經金管會要求改善,銀行卻不改善,還是可以連續處罰。且因為保險業、金控等產業大小不同,像保經、保代規模小,金控規模大,目前沒有將罰則全部拉到一致的想法。

至於有立委提出,不要只罰銀行,連行為人(例如:理專)都一起罰。對此,銀行局表示也還在研擬中,根據目前銀行法61條之1可以命令公司解除行為人職務。但能否向行為人求償?銀行局表示,這要由各公司決定是否求償。

Let's block ads! (Why?)



via ETNEWS 財經新聞 http://ift.tt/2vhVhiD
RSS Feed

If new feed item from http://ftr.fivefilters.org/makefulltextfeed.php?url=http%3A%2F%2Ffeeds.feedburner.com%2Fettoday%2Ffinance&max=3, then

IFTTT

張貼留言

0 留言

搜尋此網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