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達舊制退休條件 雇主應發退休金

你是適用舊制勞退的勞工嗎?新北市勞工局提醒,離職時勿忘請領退休金,小劉(化名)在八十八年七月進入公司擔任職員,一待就是十七個年頭,六十三歲的小劉因個人因素於去(一○五)年十一月自請離職,新北市勞工局在受理該公司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時,發現小劉早在離職當下就已達退休條件,但公司卻未給付退休金,在勞工局要求補發後,小劉依法領回一百三十多萬元退休金。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長陳兆年說明,依舊制退休金制度規定,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二十五年,或工作年資達十五年同時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年資達十年同時年滿六十歲等,即得向雇主申請退休,雇主不得拒絕,且必須於勞工退休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給付所有退休金。此外,因舊制退休金請求權時效為五年,勞工若發現自己離職時已達退休條件,雇主卻未給付退休金,應儘速向雇主提出申請。

勞工局表示,自九十四年七月起開始實施勞退新制,許多雇主在舊制勞工離職或退休後,會向勞工局申請領回專戶內的退休準備金,但勞工局在審核時,如發現雇主還有給付舊制退休金的義務,或已給付的舊制退休金不足時,會要求雇主補發後始得領回,保障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勞工局提醒,只要勞工達到舊制退休條件,隨時可向雇主提出退休申請,雇主應於三十日內發給舊制退休金,否則將依勞基法規定處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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