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委員提「不同」或「協同」意見書 不影響NCC最終決議

▲NCC大樓(圖/林睿康記者攝)

▲NCC委員提「不同」或「協同」意見書,不影響NCC最終決議。(圖/資料照)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上個月底否決「台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兩位NCC委員分別提出「不同」和「協同」意見書。NCC今天(26日)表示,根據NCC組織法第十條:「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也就是說,委員對於委員會決議提出個人意見,NCC都予以尊重,但不影響委員會最終決議。

NCC上個月31日以考量「言論集中」、「限制多元」、「財務槓桿」和「上市公司」等多項理由,否決「台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更在這個月3日發表嚴正聲明,以「台數科區域獨佔性大」、「曾有任意移頻不良紀錄」和「高財務槓桿操作」等理由,認為台數科不足以經營東森電視。

對於NCC否決「台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的理由,NCC委員陳耀祥提出了「不同」意見書,不認同NCC委員會的決議,不過NCC委員洪貞玲提出了「協同」意見書,認同NCC委員會的決議。外界猜測難道NCC鬧內訌?

NCC26日表示,NCC委員對於委會決議提出「不同」或「協同」意見書,是根據NCC組織法第十條:「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也就是說,委員對於委員會決議提出個人意見,NCC都予以尊重,但不影響委員會最終決議,更無關內訌。

翻開NCC委員會會議紀錄,從第1次到第750次,總共約102件案子的委員會決議曾經有委員提出「不同」或「協同」意見書,顯示NCC委員只要對決議有任何意見,都可以暢所欲言,這是NCC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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