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先前查獲中資非法繞道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來台買大同股權。右為大同董事長林蔚山。設計照片 建議修法 【廖珮君╱台北報導】為防堵非法陸資繞道來台炒股,金管會擬祭「大同條款」,將採3管齊下嚴控非法陸資,1是建議陸委會修法,拉高罰則;2是要求入台外資須簽屬「非陸企」聲明書,加重外資責任;最後是加強查核,要求證交所對疑似陸資或假外資交易帳戶者,全面追查最終受益人。
金管會先前查獲「港皮陸骨」中資企業,非法繞道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砸10億元敲進大同(2371)4%股權;但金管會洽陸委會後,卻只罰該陸企60萬元、禁止行使股東權利且限期半年內出清,遭外界砲轟「輕判」。
大同案遭砲轟「輕判」 金管會官員解釋,依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最重就只能處該陸企60萬罰金、禁止行使股東權利等,而對代理人永豐金證(亞洲),恐也只能開出1張「不痛不癢」的罰單。 多數立委質疑,該「被推出午門斬首」的陸企,卻僅輕罰,未來陸企都會循此管道登台炒股,買光台灣上市櫃公司;為避免外界疑慮,金管會擬採3管齊下,防堵非法陸企,而對代理人永豐亞洲,則擬透過母公司永豐金證來做嚴厲處分。 首先是建議陸委會修法,提高陸企和代理人的罰鍰、及增加處分態樣。依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違規陸企、和代理人(如永豐金證亞洲),僅能處30~60萬罰金,罰金明顯偏低。 官員說,永豐亞洲代理客戶下單買股,就算證明和陸企是「共犯」,除罰錢外,最重也只能要求把該外資子帳戶註銷關掉,希望可增加處分態樣。 其次,金管會將修改「聲明書格式」,要求入台外資,得簽屬「非陸企、非中國人」的聲明書,而擔任外資代理人的保管銀行得落實KYC(認識客戶),確認最終受益人非陸企,一旦沒落實,抓到就是嚴懲。 依現行規定,外資若要買股,只須出具「資金沒來自中國」的聲明書,但沒特別聲明「非大陸人民和企業」。 如砸10億元炒大同的陸資,是在香港註冊,但背後資金是大陸公司所持有,等於是1家「中資背景」的港商,因此遭金管會認定為陸資;若未來外資聲明書更明確,可加重入台買股的外資責任,一旦違規就是處分。
陸資應循QDII管道 最後是加強查核。金管會將要求證交所,依照每季交易報表,了解是否有疑似陸資或假外資名單,且對交易異常帳戶,再去追查最終受益人,全面緝捕非法陸資。 金管會官員說,未來會透過證交所對外資加強宣導,若是陸資就要「走正軌」,不要繞道投資,否則被查獲,就是「離開」,且持股也禁止行使股東權利。 依現行規定,陸資要投資台股須符合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並透過QDII管道登台;但這家陸企,卻是繞道香港、再投資大同,屬不合法管道。 惟金管會副主委鄭貞茂也坦言,金管會對查緝非法陸資,困難度很高,現在只能仰賴檢舉,若要清查所有上市櫃公司「要花很多人力,卻可能查無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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