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的未竟之路

作者:陳又新(弘鼎法律事務所律師)

 

臺灣勞工長期的困境,最主要就是長工時與低薪資。

長工時,使勞工的個人生活及工作長期失衡,缺乏充足休息而影響工作效率,勞工無暇進修亦使勞動效率及個人價值難以提升;低工資,則使得勞工成為窮忙族,得花更多時間在工作上才能滿足基本生活,消費力偏低也嚴重影響臺灣的經濟成長力道。

為了提昇勞動權益,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工時,從最早的單週48小時,至2001年時修改為雙週84小時,再到2016年時改為單週40小時;而基本工資亦逐年調升,現行每月基本工資為21,009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33元。

更在2017年開始施行「一例一休」,以每7日為1週期,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每1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希望透過「工資成本以價制量」和「工時安排總量管制」的方式,讓勞工可享有更多休息日及特別休假,進一步落實週休二日目標。

在工時上,「一例一休」的規定與總工時關係較小,畢竟在去年法定工時就已改為單週40小時,與公務員一致。其中「休息日」加班部份,則給予企業在勞動人力運用上較多彈性。

在薪資上,「一例一休」增加休息日的加班費,雖然希望可達到以價格限制加班的情形,但亦可能變相使得資方因不願多付加班費而限制勞工加班時數,更有減少勞工原本薪資之情形。

因此政府在實施勞動檢查時,就必須更用心關注勞工的勞動權益有無因此失損。另外政府相關單位亦應注意企業人力招募需求的數據變化,畢竟在降低法定工時後,企業應該要填補人力,來滿足工時降低之後未能完成的工作量。

為了因應「一例一休」的調整,勞動基準法提供諸多例外規定,例如彈性工時的適用使休息日經勞資雙方同意後挪移,目前2周彈性工時是所有行業皆可以適用,4周彈性工時則以餐飲、銀行、加油站等服務業為主,8周彈性工時則以製造業、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批發及零售業等適用。

其中又以4週彈性工時在工時及休假規定最寬鬆,勞動基準法僅規定每2週要有2天例假,若前2週例假排在最前面、後2週例假排在最後,再加上中間4天休息日資方全讓勞工加班,就有可能發生讓勞工連上24天班而不會違法的情形。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稱之「一日」,並非一定指凌晨0時到晚上12時的連續24小時,對於採「輪班制」的行業,例如先前倍受矚目的臺鐵員工,「連續24小時」即可算為一日,造成輪班人員可能長期日班夜班混合上,又得不到完整一日可休息或安排出遊的機會,長期下來身心均難以負荷。

現行法制下對勞動派遣的非典型勞工保障不足,開放責任制,亦使部分人員無法享有諸多勞動基準法的保障,甚至至今仍有不少未被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包括大學兼任教師、家扶和社福移工、政府部門約聘僱人員、以及醫師等,都不在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內。

上述這些都是現行許多勞工仍面臨的困境,而面對窮忙的惡劣勞動環境,有勞動團體呼籲應具體落實勞工的三種基本權利,包括團結組織工會的「團結權」、擁有透過工會與雇主進行協商談判的「協商權」、以及在與雇主協商或有爭議時,有權利採取罷工、怠工等爭議行為的「爭議權」。

三權中又以「團結權」為最基本,無團結權,就難以與雇主協商談判或進行罷工,但若只有團結權而無協商權與爭議權,則又與其他之聯誼性組織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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