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修訂醫院盈餘優先加薪…但無罰則

台灣醫病比、護病比失衡,為了揮別「血汗醫院」,行政院院會昨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草案規定醫療財團法人的稅後盈餘,應優先提升員工薪資待遇,並補充短缺人力;另辦理有關社會服務事項的年度盈餘提撥基準,從原本的「醫療收入結餘」修正擴大為「收入結餘」。

不過,院方若未優先幫員工加薪,並無罰則。衛福部說,會透過訪視和評鑑要求醫院落實。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廖崑富說,修法適用對象排除公立(台大、北榮)以及市立醫院。

根據衛福部資料,目前共有五十八家醫療財團法人興辦七十三家醫院,包括十四家醫學中心,修法可使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治理及財務更加公開、透明,並能提升其員工士氣,善盡社會責任。

廖崑富說,財團法人醫院應以提供醫療服務為重,不能以營利為目標,但少數幾家醫院走偏了,強制院方提升醫護人員待遇,可營造更完善的醫療環境

衛福部次長葉森田說,現行年度「醫療收入」結餘的一成用於教研及人才培訓,一成用於社會救濟與公益事務,但計算基礎僅是醫療收入結餘。

另為了終結「萬年董事長」現象,草案也規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任期以連任一次為限。董事會應有社會公正人士及員工代表至少各一名以上。

為了避免醫療法人董事長利用職務之便,在不同醫療法人間從事不正當利益輸送,並強化財務、業務監督功能,草案也明定,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醫療財團和醫療社團法人的董事長,或兩個以上醫療財團法人的董事長。

此外,醫療法人應設置監察人,監察人不得兼任同一醫療法人之董事或職員。而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醫療財團法人,應設置公益監察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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