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紀香港妹仔解放運動

文/惟工新聞

妹仔是廣東人對「婢女」的俗稱,英文譯成Mui Tsai。古代中國的奴和婢是由罪犯及其子孫充當,男為奴、女為婢。直至近代兩者有所分別,奴是世襲制,子孫世代都是奴,婢女只基於一次買賣,不影響其子孫。奴完全沒有自主權,是主人的財產,妹仔則是低層無工資女傭。

中國富豪經常買進妹仔來分擔家庭婦女的家務,這種買賣行為,使妹仔成為私有的物件,不是「人」。主人擁有絕對的權力,可以任意買賣或典押,也有權決定妹仔的婚嫁。換言之,主人對於妹仔具有終身約束的權力,也就是說妹仔的自由權利受到絕對的約制。妹仔多數從4-13歲的稚齡買入,待至10-12歲投入工作,服務至20歲則由主人主持為他們擇偶嫁人。妹仔賣身價以年齡計算,1921年的價目是:4歲約值40-60港元,每長1 歲加10-15元,在養育至可工作的年齡前,衣食費用由生父母負責,在賣價中預先扣除(注一)。買賣合約分為「開身契」和「坐地契」兩種,簽開身契的父母不得與女兒相見,生死婚嫁由主人全權負責;簽坐地契的父母中途有錢,可贖回女兒,婚嫁亦需得父母同意。民間故事《白蛇傳》的青蛇、元曲《西廂記》的紅娘,革命樣板戲《紅色娘子軍》的瓊花等都是妹仔。(全文詳見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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