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紙股東會「鬧雙胞」有效? 學者:決勝點在一紙公文

▲台紙經營權之爭,讓不少小股東霧裡看花。(資料照/記者周康玉)

記者徐珍翔/台北報導

台紙風暴猶如「羅生門」,如今更上演一家公司將在1個月內召開兩場臨時股東會的弔詭戲碼。對此,台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曾宛如指出,關鍵就在企業內部的一紙公文,若當初李明哲並非請辭「監察人」,則兩場股東會所作決議都視為「有效」,但由董事長簡鴻文主導、較晚召開的股東會決議將蓋過較早召開會議的總經理余美玲派系

此次風波由余美玲開出第一槍,其主導的「余派」勢力為台紙第一大股東,共持股26%左右,在7席董事中占4席。第二大股東則是以簡鴻文為首的「簡派」,持股約14%,在7席董事中占2席。由於雙方理念不合,前者便計劃在董事會上解任簡鴻文的董事長職務,在簡鴻文拒開董事會迴避後,余派監察人陳如舜又宣布將在3月12日召開臨時股東會,目的仍是解任簡鴻文。

不料,簡鴻文祭出反制措施──簡派監察人李明哲請辭,使陳如舜(董事戴頌偉的配偶)依證交法26條之3規定──唯一監察人不得與董事有配偶關係而「當然解任」,也因此喪失召開董事會資格;之後簡派再出招,稱李明哲僅是請辭「法人代表」,藉此改派新代表宋正一出任監察人,更進一步宣布3月30日將召開臨時股東會,全面改選董監事。

余派也不甘示弱,表示若簡派監察人「死而復活」,則陳舜如自然不被「當然解任」,其召開的股東會仍然有效。至此,台紙便上演不開董事會,卻在今年3月12日及30日接連召開兩場股東會的弔詭現象;不過,針對雙方監察人的適法性,目前仍待經濟部商業司出面解釋。

對此,曾宛如分析,雙方監察人是否合法,將取決於李明哲當初送出的公文內容,是否辭職「監察人」,若是,該職務當下已不存在,自然沒有日後改派的可能;假設一開始李明哲就只是請辭「法人代表」,代表陳舜如「從來沒死掉過」,監察人身分從未消失,「現在報章雜誌一開始寫辭職(監察人),後來寫改派,所以才產生矛盾,如果只是記者寫錯,就沒有這問題。」

至於接連召開兩場股東會,決議是否都有效?曾宛如說,只要雙方監察人身分都沒問題,前、後兩場股東會所作決議皆為有效,不過,由於股東本來就可能改變心意,因此越後面召開的股東會將被視為「越接近真實」,換句話說,若兩場股東會決議相左,較晚召開的「簡派」股東會決議將蓋過前面的「余派」決議

至於最大股東「余派」何懼由「簡派」召開股東會?台大法律學院教授黃銘傑直言,這就是台灣法律落後的地方,因為監察人召開股東會,可一併拿下主席資格,而主席不但掌握議事節奏,遇到決議不盡滿意,甚至可能藉由埋下「會議程序瑕疵」推翻,權力之大堪稱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確實有檢討必要。

黃銘傑建議,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公司秘書」,由具備律師、會計師資格,或者接受相當培訓的專業人士出任,且必須熟悉並遵行所有相關法令對董事會/股東會的規定。以台紙案而言,無論由哪一派系擔任股東會主席,公司秘書都可以當場指出不合程序、規範的地方,藉此避免各種黑箱,「如果公司秘書違背法令,也會危及其專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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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ETtoday 財經新聞 http://ift.tt/2lcer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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