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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的線上租車、共乘服務日益流行,相關法律糾紛也絡繹不絕,不僅有新舊營運模式之爭,新模式經營商與司機的「勞資」關係也存在灰色地帶甚至矛盾。近日在英國倫敦,勞資審裁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s)就作出裁決——Uber 的司機是受僱「合約工人」(workers),而非「自僱人士」(self-employed),因此應享有受相關法律保障的各項基本權利,包括假日薪酬、有薪休息時間、最低工資等。
今次裁決源於今年7月,兩名 Uber 司機在英國 GMB 聯盟工會(General, Municipal, Boilermakers and Allied Trade Union)的協助下,向勞資審裁法庭提起訴訟,要求釐清他們的身份為受聘於 Uber 的「合約工人」、而非「自僱人士」,從而將 Uber 拒絕向他們提供某些福利待遇,定性為違法行為。
根據英國政府網站資料,英國公民的就業狀況分為5個類別:合約工人(worker)、僱員(employee)、自僱人士或獨立承包商(self-employed and contractor)、公司董事(director)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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