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擬設「樂陞條款」

金管會研擬「樂陞條款」,圖中為樂陞董事長許金龍。資料照片

【廖珮君╱台北報導】為防堵公開收購者、惡意違約不交割,金管會研擬「樂陞條款」,未來收購方(例如百尺竿頭)需出具銀行履約保證函、或是找第三方財顧提供履約能力確認書,二擇一去確保履約;其次,當收購方資金到位後,應賣人的股票才會「鎖住」,避免投資人看著股價下跌卻無法出脫。


加重銀行審查責任

金管會官員解釋「履約保證函」與「保證金制度」最大差異是,保證金須由收購方提供一筆資金,規定較死,若是由銀行出具履約保證函,則可由銀行自行判斷、銀行須更了解收購方。
官員解釋,例如一家極具知名度的國外企業來台收購,銀行審查、判斷後,認為不需向收購方要求任何擔保品,就可出具「履約保證函」;但若是不知名的企業,銀行可能就會要求收購方提供更強的擔保品、甚至現金。
業者解讀,此舉是加重銀行審查、判斷責任,因為一旦銀行出具履約保證函後,又發生違約,銀行就得負起責任,未來可能銀行對一些小企業來台收購,恐不願出具保證函,或提高履約保證成本。

錢沒到位就可賣股

其次,金管會也研擬當收購方資金到位後,應賣人的股票才會鎖住,也就是說,若錢沒到位、應賣人的股票「隨時可以抽走」,避免投資人看著股票下跌卻無能為力。
依現行規定,當公開收購條件成就時,應賣人的股票、就須提交給券商「鎖住」,無法在公開市場拋售。但當收購方錢沒到位,投資人股票根本無法賣掉,才會發生樂陞投資人股價損失的情況。
金管會研擬,未來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收購方資金到位、應賣人的股票才會「鎖住」,否則股票可隨時拿走。
中信銀昨發出聲明稿強調,中信銀僅是百尺竿頭的股代,無從判斷百尺是否違約,依法只能一再催促百尺竿頭履約,依法並無權限在交割日前,逕自提早宣告百尺竿頭違約,同時呼籲主管機關儘速修法,使公開收購更加完備。

樂陞條款

★銀行履約保證
.收購方須出具銀行履約保證函,確保不違約交割
★款券須同步到位
.收購方資金,若沒到位,應賣人股票應立即還給應賣人
★第三方財顧
.收購方須找第三方財顧(如券商),出具履約能力確認書
資料來源:金管會、各單位
(僅供參考、實際狀況以金管會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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